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08]16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湖北省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新闻 发言人 制度 通知
抄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湖北省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重要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及职责
省环保局新闻发言人由局领导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局长指定。该发言人具有如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的口径,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可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省环保局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重要环境信息。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省环保局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和环境状况信息。
(二)本省发生(或虽在省外发生但对本省造成影响)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实情况和省环保局的处置措施。
(三)省环保局对公众广泛关注的环境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新闻单位座谈会、恳谈会;
(五)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
(六)通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网站发布。
具体内容和发布形式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提议机制,使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1.局应急办负责组织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采集,并向局领导报送新闻发布建议。
2.省环保宣教中心负责建立地方环保部门信息联络员网络,畅通信息渠道,收集重要环境信息,向局领导报送新闻发布建议,并统一新闻发布口径。
(二)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反馈机制,保证新闻发布工作效果。
1.每次新闻发布后,省环保宣教中心负责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媒体的报道情况,并向局领导及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反馈。
2.省环保宣教中心负责及时追踪新闻发布后的社会舆情动向,检验新闻发布成果,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建立健全网上发布机制,推进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
1.省环保宣教中心会同省环境信息中心,在省环保局网站首页开设新闻发布专栏,通过网络进行宣传。
2.各地环保部门开设本地环保新闻发布版块,扩大新闻发布覆盖面。该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五、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
省环保局新闻发布活动由省环保宣教中心组织。
(一)省环保宣教中心受省环保局委托负责新闻单位的联络和新闻发布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省环保局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议定或局长的指示进行,由省环保宣教中心协调各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作出解释或澄清事实的,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由省环保宣教中心统一协调各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四)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局长审核决定并由省环保宣教中心统一协调各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五)地方环保部门需在省级及以上媒体进行重大新闻发布活动的,应事先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省环保宣教中心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省环保局新闻发布活动的新闻发言稿视新闻发布的内容情况由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提供素材,由省环保宣教中心起草,报新闻发言人审定,必要时报局长审定。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凡经新闻发布的事项需要落实的,由相关处室及局属单位负责跟踪督办。对事项落实情况,相关处室及局属单位负责报告局领导。
(四)每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前,由省环保宣教中心将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报省委宣传部备案,新闻发布会召开后及时将发布会详细内容报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