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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更新日期:【2007-10-22】 来源:
  

   为做好我省企业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预审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可以在环境保护部www.mep.gov.cn、省环保厅www.hbepb.gov.cn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阅和下载)。

  二、预审机构及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

  三、申请对象

  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要求;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具体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具备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A4纸,电子版一份和文本文件一式四份)

  (二)附件材料(A4纸,按下列资料顺序装订,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实验室场所证明(自有实验室的说明实验设备,可分析的项目,附照片及场所证明材料。运营单位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有实验室条件);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运营设施不在我省的,还需提交设施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

  6、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7、临时证书期满申请转正的单位只需提交临时证书复印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预审程序

  (一)申请受理

  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邮编430072

  联系电话:027-87167128;传真:027-87861455

  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的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厅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抄送注册登记所在地和运营设施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州环保局。

  (二)现场核查

  省环保厅自受理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或运营设施所在地环保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内容:

  1、申请单位现场:申请单位工作场所;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包括职称、合同、社保)、操作人员培训证明、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能力、监测人员学历或资格证明、规范化管理制度等。

  2、运营设施现场:运营合同;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日常运行状况纪录,包括:设施运营状况纪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纪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和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委托方意见。

  自现场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所在地或运营设施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初步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现场检查组提出核查意见。

  (三)省环保厅提出预审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省环保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预审意见。并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连同预审意见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七、申请标准文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请随时查询,有关规定如有变化,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八、关于审批工作的诉求方式
   举报电话:027—87167127
   传  真:027—87167127
   邮政编码:430072
   电子信箱:
12388@hbepb.gov.cn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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