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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更新日期:【2007-10-23】 来源:
  

  1、管理登记部门:环境保护部 

    使用监管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设定依据: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44号)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受理条件:

  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4、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2)登记中心将符合的申请资料及处理建议上报环保部;

  3)环保部作出是否批准进口的决定,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

  4)登记中心将书面决定通知申报人。

  5、实施机关办理时限:20工作日 

  6、收费依据无 

  7、收费标准(元):不收费

  8、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化学品中英文名称,美国化学文摘号、海关编码、进口数量、出口国(地区)、进口用途、包装方式、国内运输方式、装卸口岸);(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有毒化学品栏目查询) 

  2)合同外商的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3)进出口资质证明;

  4)进口合同;

  5进口流向说明

  9、实施机关:环境保护部

  10、责任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污染控制处

  11、工作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46

  12、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时间

  13、联系方式:污染控制处 027-8716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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