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 防止资源环境侵权
中国环境报 朱世文 2009-06-11
环境侵权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采取相应措施,以求获取最大限度上的实质公正。
一是完善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当事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只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而在其他的环境保护特别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制。现在,“无过失责任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环保立法趋势,在早先确立这一制度的日本、美国等国,这一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我国应顺应这一趋势。
二是弱化环境标准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就法律实质而言,环境标准由国家推动,体现了行政的强制性,因而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不是民法上的责任。现代大工业发展到今天,还不可能做到污染物零排放;由于标准本身的产生规律,往往是先有损害、后有环境标准的规制;环境标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适用的困难。因此,不论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污染物排放资格,也不论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表明其行为已经给环境造成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10种。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采取补救措施等均可运用于环境侵权,而不应仅限于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因此,我们对《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应予以相应的发展。
四是建立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由于环境污染的间接性和累积性,再加上认定的专业性很强,如果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去寻找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然发生证据寻找困难,从而导致责任认定困难,使诉讼旷日持久。因此,我们在加强环境取样监测、鉴定的同时,可以采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五是推动和加强环境法律援助。在环境损害救济中,引入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一项通例。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尝试过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法律援助,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法律援助条例》对环境侵权类型没有规制;其次,办公经费的拮据也制约了其发展。因此,对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加强政府财政倾斜,应成为下一阶段推动环境法律援助工作的着力点。
摘自《中国发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