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知
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
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列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省、省辖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3号)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我局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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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编制报告书(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或通过招投标确定环评单位)
重大影响 轻度 影响 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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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符合
不同意审批或暂缓审批去函告之建设单位并注明理由 同意审批并公告
三、报批环境影响文件须提交的材料
1.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经建设单位认可)2份及其电子版本(光盘)1张,修改清单1份。
(3)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文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1份。
(6)其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还需提交的材料。
2.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经建设单位认可)2份及其电子版本(光盘)1张。
(3)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文件。
(5)其它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还需提交的材料。
3.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5份及其电子版本(光盘)1张。
4.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达到环境功能要求,应附当地政府对区域环境整治的方案、计划。
5.总量平衡方案中涉及关停其它企业或需要其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腾出总量的,应附当地政府相关工作计划。
6.固废中有危险废物的应有具备资质的接收单位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和处置协议;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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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省环保局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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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 |
60日内批复 |
30个工作日内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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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表 |
30日内批复 |
10个工作日内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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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 |
15日内批复 |
3个工作日内批复 |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不符合要求,整改

不合格,限期整改


有异议
办理验收手续 公示 现场检查验收
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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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议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卡》5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表》(适用于污染影响类)2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表》(适用于生态影响类)2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相待、排忧解难、优质服务;主动向外来办事人员宣讲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为企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工作中不准私自指定评价单位,不准接受钱物和宴请,行使审批职权时不准以权谋私。
十、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环保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邮编:430072
监督管理处
电话:027-87167115
传真:027-87861455
自然处
电话:027-87167118
传真:027-87861455
污控处
电话:027-87167122
传真:027-87861455
十、信息查询网址
www.sepa.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www.china-eia.com(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
www.hbepb.gov.cn(湖北环境保护网)
请随时查询上述网站,有关规定如有变化,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相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6.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3号)
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6号)